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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法规实施过渡计划 5,技术文件编制  编制符合MDR要求的技术文件(TD)  编制临床评估报告、生物学评价报告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文件等  指导产品设计开发流程,确保输入及输出的完整性  确认标签、上市后监督、上市后性能跟踪方案  技术文件整改(风险管理报告,临床性能评估报告,GSPR等) 6,QMS建立:更新现有体系中IVDR用于QMS的要求  定制企业合规QMS系统  执行体系实施计划确保覆盖各个方面及各方面责任 7, 可追溯性UDI 建立可追溯性QMS要求 建立UDI系统程序及制度 确认UDI的规划及实施
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无菌输液器带针、电子体温计、医用润滑剂、活组织检查针、输液泵、雾化器、一次性麻醉穿刺针等产品,TUV南德/TUV莱茵/SGS/BSI/KIWA等公告机构要求的欧盟第四版器械临床评价/评估报告,提供编写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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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的指导原则还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以及“利益声明”的要求。资质要求每一个评审人员具有高等学历以及5年的工作经历(或不具备高等学历时,10年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并不单纯的指医学的经历。常见的模式是临床评价由生产商的产品准备,因为没有人比生产商自己更了解他们的产品,那么对于产品来说,其工作经历就应当是与改产品研发相关的经历。临床评价报告应当由移民临床进行审核,那么对于临床来说,就需要有相关的临床工作经历,其临床工作经历应该确保其熟悉该产品的临床适用。
CE第四版临床(MEDDEV2.7.1Rev4)报告
按照第四版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要
(二)临床评价的范围
(三)临床评价的背景:当前的知识,新的技术水平
(四)评价的设备
4.1评价的类型
4.2等同性说明
4.3制造商产生和持有的临床数据
4.4来自于文件的临床数据
4.5临床数据的和审核
4.6临床数据的分析
(五)结论
(六)下次临床评价的日期
(七)日期和签名
(八)负责临床评价的评价者的资质
(九)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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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VDR的法规体系下,欧盟主管当局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未来将要推出器械数据库(Eudamed),该数据库涵盖从产品上市前审批到上市后监管中的很多重要信息。
Eudamed目的:[4]
(a)帮助公众对投放于市场的器械、认证机构发出的证书及相关经济运营商有充分的了解;
(b) 实现市场上器械的标识,并促进可追溯性;
(c)帮助公众充分了解临床研究情况,并要求临床研究申办方遵守所采用的法案规定的义务;
(d) 要求制造商遵守第87至90条或根据第91条所采用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
(e)使成员国和会的主管机构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执行与本法规有关的任务,并加强它们间的合作。
4.器械标识系统(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 UDI)的引入
IVDR中所提出的UDI由一个固定的产品识别码(Device Identifier,DI)和一个非固定的生产识别码(Production Identifier,PI)组成。生产企业在实施UDI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各产品的UDI代码及所包含的信息,并在产品上加贴UDI标贴,以电子形式存储UDI相关信息并在Eudamed系统上申报,用以增强产品的追溯以及上市后的管理。
5.监管负责人的提出
IVDR法规中,要求每个制造商企业内,至少任命一位法规负责人,负责处理与产品相关的监管、合规性相关工作,作为器械公司和指定机构之间的联系[5]。具体的职责包括产品批放行、起草和维护CE技术文档、完成上市后产品的监控、临床试验相关文件的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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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指南MEDDEV 2.7.1 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要求制造商记录CER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基本要求确定产品的安全性、性能和风险结点,但其范围和风险结点之间的联系并未在附录F公告机构临床评价检查表中说明。而第四版更加明确了CER的目的要结合产品安全性、性能和风险/受益情况,具体在第7节和附录5中有详细的指南。
5.确定被认可的水平(State of Art)
条款8.2提供了更多关于明确和记录被认可(State of Art)和已有方案的详细说明。包括明确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产品等同性申明、基本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以及其他已有方案的风险和受益分析。
6.数据的科学和有效性
第四版更强调证明数据的有效性,包括数据统计技术的应用。条款9.3.1(“如何评价方法学质量和科学有效性”)强调了影响不同类型数据有效性的因素。贯穿整个器械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指南更为条分缕析:其中罗列了可能影响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或加权方法的因素,包括文献检索和检索方法(第8节和附录5),数据评估和加权(第9节和附录6),数据分析和证实符合性(第10节和附录7)。
7.等同性
在第三版中等同性仅仅是附录F中的一个脚注,而在第四版附录1中等同性的证明要求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等同性的标准(临床、技术、生物学)没有改变,如何记录以及影响等同性证明的因素在第四版中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第四版特别要求应详细说明设计差异及其对临床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应提供比较图纸和图表,并要求每一个产品的等同性声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等价性标准要求。
8.授权查看等同性产品数据
第四版也要求了公告机构需评估制造商等同性产品的数据(附录 A12.2.3);制造商需在合同中写明,允许公告机构评估等同性申明中其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数据,这将是法规的一个转变点。
9.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附录2介绍了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关键考量因素,以及制造商应该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临床证据。
10.风险/受益的评价
附录7说明了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附录7.2特别讨论了产品的风险/受益情况,包括风险和受益的评价和量化,以及整体风险/受益情况的评价。第四版中细化了产品上市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影响数据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11.上市后监督(PMS)和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第四版指南文件,强化了临床评价、PMS和PMCF之间的关系。附录12强调公告机构要确保制造商的PMCF已建立或者恰当的免除,且CER中记录的检索数据和结论是合理的。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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