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CE符合性声明 一对一服务 病床的手术衣EN13795 1检测
自由销售证明,Free Sale Certificate是指证明产品在特定地域满足相应的法规要求,可以自由销售的文件。欧盟自由销售证明指的是欧盟的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自由销售的文件。
中国境内的企业,制造商和贸易商都可以申请CFS。
中国制造商申请CFS有以上条件:
1. 指定了欧盟授权代表,签署了书面协议;
2. 产品有合法性的证明,即I类的器械,须完成MHRA注册;I*IIAIIBIII类器械,须获得了公告机构CE证书。
注意:中国贸易商申请I类以上器械CFS时,必须有自己企业的CE证书,而不能用制造商的CE证书去申请CFS。
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是指证明产品在特定地域满足相应的法规要求,可以自由销售的文件。
欧盟自由销售证明,指的是欧盟的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自由销售的文件,是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证书,获得中东、非洲、南美、东南亚等和地区的广泛认可,更是很多进行注册时候强制要求必不可少的一项证件。
自由销售证明从颁发机构来看可以分为三类:
1. 企业自行出具(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
2. 出口产品和行业的主管当局出具,例如、药监局、商检局等;(药监局自由销售证明)
3. 国外主管当局出具给当地的授权代表,如英国的MHRA(欧盟自由销售证明)
MHRA是英国药监局的简称,为英国下属的执行政府机构,保证药物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MHRA注册一个法律的要求。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SUNGO可以办理欧代、MHRA注册以及CFS证书一站式服务。
SUNGO 专注于欧盟企业产品进口到欧盟、美国境内的符合性解决方案,特别是器械、机电和环保领域的法规研究和应对,成功为近千家企业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确保了其贸易的顺利开展。
2016年6月,欧盟会(EuropeanCommission)发布了第四版器械临床评价的指导原则(MEDDEV2.7/1Rev.4)。和2009年第三版的指导原则相比,直观的变化就是文件的页数从46页变为了65页,更新的版本不仅包含了新的要求,还有对以前要求的细化,扩展和澄清,还有一些举例以帮助生产商实施临床评价。
CE文件MEDDEV2.7.1Rev4第4版临床报告编写要求
实施日期
MEDDEV2.7/1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份指导原则,它没有所谓的“生效日期”,由每一个公告机构自行决定第三版的“实施日期”。目前大多数的公告机构已经不再接受基于第三版指导原则的临床评价报告;之前按照第三版完成临床评价获得CE证书的产品也会在监督审核的时候被要求按照第四版进行补充评价。
该指导原则的发布时间碰巧在2016年6月15日MDR(草稿)文本发布之后,指导原则的要求也与新法规的临床评价的要求较为接近。该指导原则也可以作为向新法规过度的一个工具。
CE文件MEDDEV2.7.1Rev4第4版临床报告编写要求
临床评价
第四版的指导原则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更新以前的要求,并没有触及临床评价的框架。那么什么是临床评价呢?临床评价是方法学上合理的持续程序,用来收集,评价并分析与器械有关的临床数据,并分析当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使用器械时,是否有足够的临床证据以符合安全和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
第四版的指导原则还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以及“利益声明”的要求。资质要求每一个评审人员具有高等学历以及5年的工作经历(或不具备高等学历时,10年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并不单纯的指医学的经历。常见的模式是临床评价由生产商的产品准备,因为没有人比生产商自己更了解他们的产品,那么对于产品来说,其工作经历就应当是与改产品研发相关的经历。临床评价报告应当由移民临床进行审核,那么对于临床来说,就需要有相关的临床工作经历,其临床工作经历应该确保其熟悉该产品的临床适用。
CE第四版临床(MEDDEV2.7.1Rev4)报告
按照第四版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要
(二)临床评价的范围
(三)临床评价的背景:当前的知识,新的技术水平
(四)评价的设备
4.1评价的类型
4.2等同性说明
4.3制造商产生和持有的临床数据
4.4来自于文件的临床数据
4.5临床数据的和审核
4.6临床数据的分析
(五)
(六)下次临床评价的日期
(七)日期和签名
(八)负责临床评价的评价者的资质
(九)参考
编订:CE第四版本临床评价报告(MEDDEV 2.7.1 Rev 4)
1.不变的是什么?变化的是什么?
一般原则仍然是制造商必须使用临床数据来证明器械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这些临床数据仍须基于本器械的(上市前)研究数据、其他同类器械的研究数据以及来自上市后监督(PMS)活动和警戒活动的数据。仍需对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价和分析,临床评价应该详尽到什么程度、什么评价方法是可接受的以及应该何时进行临床评价,这些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2.何时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贯穿于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器械的设计阶段。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对于临床评价报告(CER)的更新频率,制造商应给出合理解释,更新频率应根据风险、科学发展、设计变更等相关因素来确定。若通过上市后监督(PMS)收集到可能改变临床评价的相关数据,应对临床评价报告进行修订。对于创新或高风险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每年更新一次。对于其它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至少每2到5年更新一次。制造商必须对更新频率做出合理解释。
3.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的不同阶段涉及范围和计划的定义、数据识别和每个数据集的评价、数据分析、和临床评价报告的定稿。对于大多数制造商来说,临床评价并不陌生,新版MEDDEV 2.7.1对这些阶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新版指南也详述了进行临床评价的人员资质要求。对于评价的范围,新版MEDDEV 2.7.1提供了更详细的要求。新版指南也详述了在哪里进行文献检索、如何进行文献检索、以及如何记录这些文献的收集、评价和分析过程。
4.是否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
新版指南下,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的数据。“实质等同”的概念在新版指南中有了明确的定义,解读的空间相比之前要小很多。实质等同器械应当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新版MEDDEV 2.7.1 的附录A1对实质等同性证明进行了详细说明。要证明器械的实质等同,必须考虑到器械的临床、技术和生物特性。新版MEDDEV 2.7.1的附录A1对这三方面的特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器械需要满足所有这三方面的特性才能证明实质等同。在此背景下,新版指南还描述了“差异”的概念,以及验证此概念所需的步骤。实际上,实质等同器械的使用将局限于同一制造商的器械,符合要求的器械必须来自相同的器械系列。即便是同一器械的换代产品,要想证明实质等同,也需仔细考量。
5.临床评价报告(CER)长啥样?
新版MEDDEV 2.7.1的要求清晰,因为它不仅要求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还要求制造商透明公开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临床评价报告的实质部分应包括一个日志,记录该临床评价是如何进行的。相应的,临床评价报告就必须有附录,包括检索策略、全部检索结果、评价策略和结果、数据分析、以及清晰的参考文献列表。所有文章和报告应可供审核员核实之用。
6.新的欧盟器械法规(MDR)情况如何?
提议的器械法规(MDR)的妥协统一文本已于2016年6月发布。预计在2020年的季度,新的器械法规(MDR)将正式实施。新的器械法规(MDR)要求量的临床评价。新版MEDDEV 2.7.1向此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按照新版MEDDEV 2.7.1进行临床评价也可帮助制造商为即将的立法做准备。
《临床评价指南MEDDEV 2.7.1 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要求制造商记录CER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基本要求确定产品的安全性、性能和风险结点,但其范围和风险结点之间的联系并未在附录F公告机构临床评价检查表中说明。而第四版更加明确了CER的目的要结合产品安全性、性能和风险/受益情况,具体在第7节和附录5中有详细的指南。
5.确定被认可的水平(State of Art)
条款8.2提供了更多关于明确和记录被认可(State of Art)和已有方案的详细说明。包括明确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产品等同性申明、基本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以及其他已有方案的风险和受益分析。
6.数据的科学和有效性
第四版更强调证明数据的有效性,包括数据统计技术的应用。条款9.3.1(“如何评价方法学质量和科学有效性”)强调了影响不同类型数据有效性的因素。贯穿整个器械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指南更为条分缕析:其中罗列了可能影响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或加权方法的因素,包括文献检索和检索方法(第8节和附录5),数据评估和加权(第9节和附录6),数据分析和证实符合性(第10节和附录7)。
7.等同性
在第三版中等同性仅仅是附录F中的一个脚注,而在第四版附录1中等同性的证明要求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等同性的标准(临床、技术、生物学)没有改变,如何记录以及影响等同性证明的因素在第四版中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第四版特别要求应详细说明设计差异及其对临床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应提供比较图纸和图表,并要求每一个产品的等同性声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等价性标准要求。
8.授权查看等同性产品数据
第四版也要求了公告机构需评估制造商等同性产品的数据(附录 A12.2.3);制造商需在合同中写明,允许公告机构评估等同性申明中其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数据,这将是法规的一个转变点。
9.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附录2介绍了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关键考量因素,以及制造商应该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临床证据。
10.风险/受益的评价
附录7说明了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附录7.2特别讨论了产品的风险/受益情况,包括风险和受益的评价和量化,以及整体风险/受益情况的评价。第四版中细化了产品上市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影响数据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11.上市后监督(PMS)和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第四版指南文件,强化了临床评价、PMS和PMCF之间的关系。附录12强调公告机构要确保制造商的PMCF已建立或者恰当的免除,且CER中记录的检索数据和是合理的。
发布时间: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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