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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符合性声明 病床的MDRCE认证

发布:2024-02-21 06:06,更新:2024-10-31 07:10
EU Free Sales Certificate欧盟自由销售证书该怎么办理?
自由销售证书也叫出口销售证明书 英文名称为:Free Sales Certificate、Certificate of Free Sale或者Certificate For Export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简称:FSC 或 CFS。
《临床评价指南MEDDEV 2.7.1 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要求制造商记录CER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基本要求确定产品的安全性、性能和风险结点,但其范围和风险结点之间的联系并未在附录F公告机构临床评价检查表中说明。而第四版更加明确了CER的目的要结合产品安全性、性能和风险/受益情况,具体在第7节和附录5中有详细的指南。
5.确定被认可的水平(State of Art)
条款8.2提供了更多关于明确和记录被认可(State of Art)和已有方案的详细说明。包括明确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产品等同性申明、基本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以及其他已有方案的风险和受益分析。
6.数据的科学和有效性
第四版更强调证明数据的有效性,包括数据统计技术的应用。条款9.3.1(“如何评价方法学质量和科学有效性”)强调了影响不同类型数据有效性的因素。贯穿整个器械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指南更为条分缕析:其中罗列了可能影响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或加权方法的因素,包括文献检索和检索方法(第8节和附录5),数据评估和加权(第9节和附录6),数据分析和证实符合性(第10节和附录7)。
7.等同性
在第三版中等同性仅仅是附录F中的一个脚注,而在第四版附录1中等同性的证明要求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等同性的标准(临床、技术、生物学)没有改变,如何记录以及影响等同性证明的因素在第四版中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第四版特别要求应详细说明设计差异及其对临床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应提供比较图纸和图表,并要求每一个产品的等同性声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等价性标准要求。
8.授权查看等同性产品数据
第四版也要求了公告机构需评估制造商等同性产品的数据(附录 A12.2.3);制造商需在合同中写明,允许公告机构评估等同性申明中其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数据,这将是法规的一个转变点。
9.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附录2介绍了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关键考量因素,以及制造商应该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临床证据。
10.风险/受益的评价
附录7说明了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附录7.2特别讨论了产品的风险/受益情况,包括风险和受益的评价和量化,以及整体风险/受益情况的评价。第四版中细化了产品上市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影响数据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11.上市后监督(PMS)和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第四版指南文件,强化了临床评价、PMS和PMCF之间的关系。附录12强调公告机构要确保制造商的PMCF已建立或者恰当的免除,且CER中记录的检索数据和结论是合理的。
CE符合性声明
IVDR落地后,对于已经获得CE证书的所有相关企业,件事就是要赶快重新确认产品的风险分类等级,确认好是否有风险等级升级的可能。并尽快确认原CE证书的发证机构是否已经获得了欧盟当局的批准,是否还具备器械ce证书颁发的资格。
CE符合性声明
编订:CE第四版本临床评价报告(MEDDEV 2.7.1 Rev 4)
1.不变的是什么?变化的是什么?
一般原则仍然是制造商必须使用临床数据来证明器械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这些临床数据仍须基于本器械的(上市前)研究数据、其他同类器械的研究数据以及来自上市后监督(PMS)活动和警戒活动的数据。仍需对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价和分析,临床评价应该详尽到什么程度、什么评价方法是可接受的以及应该何时进行临床评价,这些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2.何时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贯穿于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器械的设计阶段。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对于临床评价报告(CER)的更新频率,制造商应给出合理解释,更新频率应根据风险、科学发展、设计变更等相关因素来确定。若通过上市后监督(PMS)收集到可能改变临床评价的相关数据,应对临床评价报告进行修订。对于创新或高风险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每年更新一次。对于其它器械,其临床评价报告应至少每2到5年更新一次。制造商必须对更新频率做出合理解释。
3.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的不同阶段涉及范围和计划的定义、数据识别和每个数据集的评价、数据分析、和临床评价报告的定稿。对于大多数制造商来说,临床评价并不陌生,新版MEDDEV 2.7.1对这些阶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新版指南也详述了进行临床评价的人员资质要求。对于评价的范围,新版MEDDEV 2.7.1提供了更详细的要求。新版指南也详述了在哪里进行文献检索、如何进行文献检索、以及如何记录这些文献的收集、评价和分析过程。
4.是否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
新版指南下,仍可使用实质等同器械的数据。“实质等同”的概念在新版指南中有了明确的定义,解读的空间相比之前要小很多。实质等同器械应当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新版MEDDEV 2.7.1 的附录A1对实质等同性证明进行了详细说明。要证明器械的实质等同,必须考虑到器械的临床、技术和生物特性。新版MEDDEV 2.7.1的附录A1对这三方面的特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器械需要满足所有这三方面的特性才能证明实质等同。在此背景下,新版指南还描述了“差异”的概念,以及验证此概念所需的步骤。实际上,实质等同器械的使用将局限于同一制造商的器械,符合要求的器械必须来自相同的器械系列。即便是同一器械的换代产品,要想证明实质等同,也需仔细考量。
5.临床评价报告(CER)长啥样?
新版MEDDEV 2.7.1的要求清晰,因为它不仅要求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还要求制造商透明公开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临床评价报告的实质部分应包括一个日志,记录该临床评价是如何进行的。相应的,临床评价报告就必须有附录,包括检索策略、全部检索结果、评价策略和结果、数据分析、以及清晰的参考文献列表。所有文章和报告应可供审核员核实之用。
6.新的欧盟器械法规(MDR)情况如何?
提议的器械法规(MDR)的妥协统一文本已于2016年6月发布。预计在2020年的季度,新的器械法规(MDR)将正式实施。新的器械法规(MDR)要求量的临床评价。新版MEDDEV 2.7.1向此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按照新版MEDDEV 2.7.1进行临床评价也可帮助制造商为即将的立法做准备。
CE符合性声明
器械指南MEDDEV 2.7.1第四版变更内容-临床评价
一、
综述
本指南为CE-器械指令应用问题相关的指南中的一部分,是关于临床评价资料撰写的一些指导原则,在MEDDEV 2.7.1 第三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总体变更内容如下:
内容更多、更详细
提供更多有益的指导和案例
明确了现有要求,而非只是介绍
对于制造商应如何进行一个健全、系统的临床评价,以及如何证明数据和结论的科学有效性,有了更明确的指导
结合了欧盟器械法规(MDR),我们相信这将帮助器械制造商应对从指令到法规的过渡 
二、
主要变化内容
1.临床评价报告(CER)的更新频率
条款6.2.3要求,对于高风险或不成熟的产品,CER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于低风险且比较成熟的产品,CER应每2至5年更新一次。CER更新的频率也需要有合理说明。对于所有分类下的产品,当产品上市后监督收集的数据会影响临床评价或结论时,CER必须更新。
2.临床评价报告撰写者和评价者的资质要求
条款6.4对临床评价报告撰写者和评价者的背景和经验有明确的要求,包括需要相关的高等学历和五年相关经验;若高等学历非指定工作的先决条件,则要求具备10年相关的经验。与相关要求产生的偏离应记录在案,并有正当理由。从现在起,所有评价者必须做出利益关系申明。
3.Abbreviations 缩写词
明确给出了器械中常用名词的英文缩写。
AIMDD: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amended by Directive 2007/47/EC) 有缘植入器械
CEAR: Clinical Evaluation Assessment Report 临床评价评估报告
CER: 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 临床评价报告
ER: 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
IFU: Instructions For Use 使用说明书
MDD: 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amended by Directive 2007/47/EC) 器械指令
PMS: Post Market Surveillance 上市后的监督
PMCF: Post Market Clinical evaluation 上市后的随访
4.CER明确、可衡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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