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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2184检测 怎么办理2017/745/EU

发布:2024-03-24 06:22,更新:2024-04-27 07:10
新的标识识别系统(UDI系统)(第27条)将有力地增强市场后安全相关活动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MDR还将提高透明度,公开有关设备和研究的信息。
IVDD和IVDR的分类差异及影响是什么?
IVDR欧盟体外诊断器械法规(EU 2017/746),由欧盟于2017年5月5日正式颁布,并从2017年5月25日起生效,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后所有IVD产品必须满足IVDR要求。该法规按照风险等级将IVD产品分为4类:Class A(风险低)、Class B、Class C和Class D(风险高),涉及血型分型、血液或组织相容性、性疾病、筛查、伴随诊断、基因检测、先天性疾病筛查、自我检测、IVD分析仪器等细分领域;并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被测量的分析物制定了7条分类规则,相比于旧版IVDD,大大扩充了产品的分类范围。如果产品符合多条分类规则,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分类。
EN12184检测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在临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相关临床数据必须来源于符合器械指令MDD/有源植入性器械指令AIMDD要求的器械,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如果选择非CE认证器械(如:获得美国510K或PMA的器械)作为实质等同器械(对比器械),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那么制造商必须就器械批准上市的/地区和欧盟之间在患者人群或临床实践上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
MEDDEV 2.7.1第四版的附录2就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供了指南。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当然,根据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X的1.1a章节,可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必须进行临床试验(除非有其它正当理由)。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以下情形也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器械运用了新技术或现有技术的临床新用途;现有的临床数据存在差距不足以证明器械(包括I类、IIa类和IIb类器械)使用的受益、风险、要求或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很明显,以上规定使得很少有制造商能够仅仅通过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来证明器械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
此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公告机构的角色和职责。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一些主要变化是,公告机构必须为临床评价报告的评估建立所要求的QMS程序,且必须拥有评估临床评价报告所需的知识。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公告机构还需要对其评估的所有临床评价案例出具临床评价评估报告(CEAR)。临床评价评估报告(CEAR)可作为设计卷宗或技术文档报告(如有)的一部分。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第四版将导致更多的临床试验以及可能更大的样本量,相应地,公告机构则需更加严格的审查所有适用的基本要求 (包括那些与可用性相关的基本要求) 是否已满足。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临床评价报告本身也需要更频繁的更新、由更的评价者来编写和审核、且与器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更紧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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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第四版临床评价,关于MEDDEV2.7.1 Rev 4,我司可以协助您:
 1、协助建立临床评价程序;
 2、建立临床评价方案
 3、寻找等同产品,进行等同分析;
 4、搜索文献及其他临床数据;
 5、临床数据分析;
 6、完成临床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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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新版本临床评价报告怎么做?
器械临床评价指南MEDDEV 2.7.1第四版已于2016年6月出炉。
在各主管当局对公告机构的联合审查愈发严格的大背景下,此次MEDDEV 2.7.1的修订应运而生,使得公告机构对临床评价审核的严格程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正因为这些要求之前没有写进法规,公告机构便忽略了对这些隐形要求的评审/审查,这也推动了这次MEDDEV 2.7.1的修订。
实际上,这次MEDDEV 2.7.1的修订应该说是一次全新的改写,包含了许多新的附录和指南。新版的MEDDEV 2.7.1更具指导意义,在对比器械的证据使用方面,新版的MEDDEV 2.7.1也更加规范。在5月底的新器械法规(MDR)的讨论会上所达成的共识方面,新版的MEDDEV 2.7.1并没有体现即将出现在新器械法规中的变化的要求。一旦新器械法规终发布,器械组(MDEG)的临床工作组便会考虑进一步修订MEDDEV 2.7.1来满足新的法规要求。
此次的全新改写带来了诸多变化,其中的一些变化对制造商具有重大影响。
CE新版临床评价报告
为加强对临床评价的评审,“目标用户的可用性”现已明确列入MEDDEV 2.7.1第四版,成为评价者需要考虑的因素。该变化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需要有更多有关性能测试和数据的评判性评价来支持可用性。
另外,“贯穿整个器械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成为了MEDDEV 2.7.1第四版的一个关键主题。在开发阶段,器械的研发由临床评价和风险管理指导。临床评价可能会用来定义有关器械临床安全性和性能的需求,以及评估存在的数据和数据中的差异(这些数据和差异可能需要通过临床研究获得)。对于CE认证申请,需求递交临床评价报告(CER)来证明有“充分的临床证据”(MEDDEV 2.7.1第四版中的新定义)证明器械符合涵盖临床性能和临床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以及识别需要通过上市后监督(PMS)来解决的问题。在上市后阶段,需要对上市后监督数据持续评审来不断确认器械的风险/受益情况、临床安全性和性能。这些数据需要及时输入临床评价过程。
新版 MEDDEV 2.7.1 还对临床评价报告的更新频率进行了规定。制造商必须基于器械的 “重大风险” 以及 “成熟程度”  (这两个新概念在新版 MEDDEV 2.7.1 中有描述) 明确临床评价报告的更新频率并说明理由。MEDDEV 2.7.1第四版规定, 若器械存在重大风险或不太成熟,其临床评价报告必须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若器械不存在重大风险且比较成熟,必须每2到5年更新一次。制造商必须为其规定的更新频率说明理由并在证书到期换证时配合公告机构进行更新。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直接导致企业改变之前的方法来对上市后监督和临床数据进行持续不断的评估。与此同时,随着持续改进的元素纳入到法规科学之中,预计需要大量增加资源。
在MEDDEV 2.7.1第四版中,对临床数据评价者的资质有了更严格的要求。除了第三版中的相关规定外,第四版还规定评价者应具备临床研究设计和生物统计的相关知识、熟知相关法规要求且有医学写作的相关经验。此外,评价者还必须拥有高等学位以及5年有案可查的经验,或者,若给定的任务不需要高等学位,则要求评价者拥有10年有案可查的经验。如果制造商能够用文件证明与上述规定的偏离是合理的,MEDDEV 2.7.1第四版也有相关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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